继承权放弃后能否再恢复或撤销?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放弃继承。一旦继承人在知晓其继承权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反悔。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第1126条也规定了,继承人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放弃继承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6条
放弃继承权后是否还需承担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权决定接受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其就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也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此消失,而是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债权人无法再向已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追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清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他们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但债务需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优先清偿。
在正常情况下,继承权一经合法有效放弃即不可逆转。但在特定条件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因为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非真实意愿表达的情况,法律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这就需要具体案件结合相关事实及证据,依法进行判断与处理。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正确行使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