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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认定国际仲裁庭组成存在违规行为?

大律师网 2024-02-28    人已阅读
导读:在国际仲裁中,认定仲裁庭组成存在违规行为是一项严肃且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对国际仲裁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这通常涉及到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当事人约定或相关国际仲裁规则时,可以认为其存在违规行为。

如何认定国际仲裁庭组成存在违规行为?

1.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等相关规定,仲裁员必须在任何时候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得存在可能导致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如果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偏见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的情形,则可视为仲裁庭组成违规。

2. 当事人约定的尊重:根据《纽约公约》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庭的组成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若仲裁庭未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或条件进行选定或替换仲裁员,或者未获得当事人同意就进行了仲裁庭的组建,也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3. 组成程序违规: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过程违反了指定或选任仲裁员的程序,例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仲裁员的指定或未能遵守轮流指定的原则等,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法律依据: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尤其是第12条关于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规定)

2.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3. 各大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等

何种情况下可申请撤销国际仲裁裁决?

对于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处理。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可随意申请撤销。在特定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者请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无仲裁协议;

- 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2.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作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如果该裁决存在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如仲裁协议无效、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陈述意见的机会、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不符双方约定或仲裁地国法律规定等,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国际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 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如果被请求承认及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在被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况时,得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a) 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b) 未按照当事人各方选定的方法通知或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等等。

认定国际仲裁庭组成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是否遵循当事人约定以及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受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国际仲裁的公正性。同时,对于参与国际仲裁的各方来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确保仲裁庭的合法合规组建,是保障仲裁结果得到国内外司法机关认可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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