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满足哪些条件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不法利益。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营业性场所的行为,该场所用于进行赌博活动。这不仅包括实体场所,也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技术手段设立的网络赌场。
3. 实质要件:开设的赌场实际运营,并吸引了公众参与赌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种行为可被认定为赌博罪?
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聚众赌博: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即行为人积极主动地纠集、煽动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2. 以赌博为业:指经常性地、反复地参与赌博活动,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这里的“以赌博为业”强调的是行为的持续性和职业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对赌博罪的具体认定给出了详细的标准和解释,例如规定了“赌资较大”、“多次组织赌博活动”等具体的量化标准。
赌博罪是否要求有特定的犯罪主体?
在刑法中,赌博罪并没有对犯罪主体设定特定身份或职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只要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主体。
赌博罪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而非其特定的身份属性。换言之,无论是普通公民、公职人员还是法人实体中的责任人员,只要其实施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有可能触犯赌博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并未对赌博罪的犯罪主体有特殊身份限制,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可能实施此类行为的自然人。
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开设并运营赌博场所以及实际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等要素。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打击和惩治,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与公共安全。提醒广大公众,切勿涉足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以免触犯法律,自食其果。
〖温馨提示〗由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因此当您遇到法律问题时,我们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大律师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汇集了全国各地3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您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又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