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权益变动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抵押权不受抵押财产转让的影响”。若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行使的相关事项。
当抵押物权益因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时,抵押权随抵押物一并转移,新权益所有人应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抵押物毁损灭失且有保险赔偿或赔偿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就该保险赔偿金或者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顺序有何法律规定?
抵押权实现顺序,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变现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顺序。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主要遵循“登记优先”和“先登记、先受偿”的原则。
1. 登记优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先登记、先受偿:即在多个抵押权中,哪个抵押权先在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登记,哪个抵押权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使后设立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只要其设立时间晚于先前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必须在前者实现后才能受偿。
此外,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抵押权依法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法与已登记的抵押权竞争优先受偿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抵押条款效力如何?
在法下,抵押条款的效力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抵押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将受到影响。
具体而言,若抵押条款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即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规定,那么该抵押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抵押权不能据此设立。例如,法律规定不得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此设定抵押,则该条款无效。
反之,如果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即主要为了管理和处罚需要,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虽然违反此类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条款无效。例如,未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虽然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但在事后补办登记后,抵押权仍可有效设立。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违反此规定的抵押条款即为无效。
抵押期间权益变动的解决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兼顾各方利益。对于任何权益变动情况,都应在保障抵押权人权益的同时,尊重和保护新的权益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在此过程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各项法律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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