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权属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登记后,抵押权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登记的信息应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抵押物的详细描述、抵押金额等,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果登记信息有误,可能会影响到抵押权的效力,甚至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例如,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人登记错误,可能会引发所有权争议;如果抵押金额登记不准确,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抵押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那么在面对不知情的第三方时,该抵押权可能无法得到保护。
同时,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抵押,如房产,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在多重抵押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意味着,如果多个抵押权都已登记,那么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有的抵押权未登记,那么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人都优于未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