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交通事故调解的步骤大致如下:
1、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调解。
2、调解的期限:调解的期限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十日。
3、准备调解材料: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如果造成财产损失,需要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如果造成人员伤残,需要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4、调解的参加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都可以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5、开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调解的期限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如果是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如果是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如果是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一般为十日。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另一种是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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