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生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表明行为人是否有处分其财产的能力。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时必须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由第三人代理订立遗嘱。对于共同遗嘱,立遗嘱人双方都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由一方代理另一方订立,也不能由第三人代理订立。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愿表示,如果受到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伪造的遗嘱也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遗嘱中应当对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详细信息作出明确说明,如果财产不明确具体,将无法确定遗嘱的效力。此外,如果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涉及到共有人,还需要考虑共有人的意见和权益。
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程序,例如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等。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将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共同遗嘱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共同设立的遗嘱,应当由双方进行共同撤销或变更。如果遗嘱约定了不得撤销、变更,或者属于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
2、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对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只能变更与撤销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对不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没有处分的权利。
3、遗嘱应最大程度尊重个人对财产的处理意见。因此,如果双方决定立共同遗嘱,应当了解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并且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共同遗嘱的撤销变更等事情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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