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一对夫妻如果已经有两个孩子,不能再收养孩子。但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这一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协议在核准登记的时候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确立后,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核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生效的法律后果即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其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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