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归属何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请求返还财产的一方应当证明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对方获取了利益;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失;三是对方获取的利益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对方获取该利益无合法依据,即为不当得利通常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何确定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主体?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确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主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到不当得利纠纷中,通常情况下,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的一方(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对方取得了利益;二是该利益的取得无合法根据;三是自己因此遭受了损失。这三个要件均需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在特定情形下,如被告自认取得利益或存在明显优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适当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虽然该规定针对的是民间借贷,但对于涉及财产变动的不当得利纠纷,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的一方承担。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灵活分配举证责任。建议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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