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为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再者,该方须有明确且合理的证据表明对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能履行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这种预期违约的风险应达到一定程度,足以影响交易安全。最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若对方未提供担保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消除不安原因,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具体包含哪些实体法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允许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实体法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 合同性质为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 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为先履行义务方:即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该方应当先行履行其合同义务。
3. 后履行义务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包括财产状况恶化、商业信誉下降等可能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4. 对方可能会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这种预期不履行并非臆测或担忧,而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对方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体系下,不安抗辩权具体包含的实体法条件及相应的回答。
判断是否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需严谨审查合同性质、双方履约情况以及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等因素,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在协助客户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提醒客户审慎行使不安抗辩权,防止因滥用权利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或法律责任。同时,也应指导客户妥善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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