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负债?
1. 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经确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又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信用卡债务如何确定归属?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事先有特殊约定将债务划分为个人债务。对于信用卡债务,如果该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那么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若信用卡仅为一方持有并使用,且所负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持卡方的个人债务。此外,如能证明信用卡债务系配偶单方擅自举债,且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法院也有可能认定此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 同一司法解释的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处理婚姻期间信用卡债务归属问题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该债务是否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并以此作为确定归属的主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债务产生的原因、目的和使用情况,以及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对涉及大额债务的情况,尤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同时,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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