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在分居期间,一般也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2.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债务通常由借款方单独承担。
3. 另外,如果夫妻在分居期间有明确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了债务的归属,那么将按照协议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支付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费用等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举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得到了另一方的事后追认。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表明,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的协议表明共享所有债务,否则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负责偿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婚前债务在婚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对方事后同意承担,那么该债务可能被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