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时,家属的到场并不是必须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家属认为有必要,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列席旁听。通常,旁听席位有限,如果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刑事案件开庭是否会提前告知家属,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家属是诉讼的参与人,法院需要通知家属;如果家属不是诉讼参与人,那么法院可以不通知家属。不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开庭都不会通知家属,只需要通知案件当事人即可。
如果无法将开庭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法院可能会通知其家属或通过公共告示送达。此外,如果当事人是特殊情况不能独自出庭,法院也可能会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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