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口供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是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通常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互相印证、补充和验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定罪的目的。因此,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的收集和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但并不意味着口供可以随意更改。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的收集和审查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被视为不具有可信度或不被采信。因此,口供通常不能随意更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口供被认为是不真实或不可靠的,司法机关可能会要求重新收集证据或进行重新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口供可能会被视为不具有可信度或不被采信。
总之,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信度需要严格审查和验证。任何试图改变口供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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