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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程度的经济利益驱动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大律师网 2024-04-18    人已阅读
导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并不仅仅基于经济利益驱动,而是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组织结构、犯罪行为、影响力等。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活动的一种常见动机,但并非唯一标准。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追求伴随着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行为,并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时,才能被视为黑社会性质。

何种程度的经济利益驱动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明确规定,其中第二点提到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这表明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必须与其它犯罪行为和对社会的影响相结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暴力性”如何体现?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通常涉及到严重的暴力行为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这是其核心特征之一。这种“暴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的暴力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组织的权威、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解决内部纠纷。

2. 威胁或恐吓:即使没有实际的暴力行为,只要存在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者强迫的行为,以达到控制某一领域、行业或者群体,也可以被视为“暴力性”。

3. 强制交易、非法垄断: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强制他人进行交易,或者非法垄断市场,这也体现了黑社会性质的“暴力性”。

4. 对抗执法:当面对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时,如果采取暴力抗拒或者煽动他人抗拒,这也是“暴力性”的表现。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提到该组织应具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其中明确指出,“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包括直接的暴力行为和间接的威胁、恐吓等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暴力性”不仅限于实际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以及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要素包含什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组织”、“领导”、“参加”和“行为”四个要素。其中,“组织”要素是基础,它是指该犯罪集团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秩序。

首先,这个“组织”应当具有明确的领导者或者核心人物,能够对整个组织进行指挥和控制。其次,组织成员应当相对固定,有一定的分工协作,形成了一定的层级或者网络结构。再者,这个组织需要有持续性的活动,不仅仅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而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非法利益,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势力。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这一条文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其中“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是对“组织”要素的法律定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特征进行了细化规定,如《全囯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

经济利益驱动并不自动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结合其组织结构、犯罪行为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一个组织仅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存在,但没有上述其他特征,那么它不被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组织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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