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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哪些情形下的复制与发行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大律师网 2024-04-19    人已阅读
导读:不是所有的复制和发行行为都会被视为侵犯著作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几种特定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以及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等。

哪些情形下的复制与发行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1. 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法定许可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 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果著作权人明确授权他人复制和发行其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发行行为在侵犯著作权罪中的界限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主要涉及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发行行为”指的是将他人的作品向公众销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使得公众可以随时获得这些作品。

发行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如果发行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那么可能构成侵权。

2. 是否有营利目的:侵犯著作权罪通常涉及到商业利益,如果发行行为是为了营利,那么更有可能被视为犯罪

3. 情节严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当侵权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这通常包括侵权的数量、范围、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界定。

如何理解“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界定?

“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是指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 行为要件:该行为的核心要素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行为对象必须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次,行为方式为“复制”,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2. 许可缺失:未经许可,意味着实施复制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并未得到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代理人等的明确同意,未支付相应报酬,也未遵循许可协议中关于复制数量、范围、方式、期限等限制性规定。即使是在某些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情形下,虽然无需事先取得许可,但仍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支付法定报酬。

3. 主观过错:对于“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主观上一般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故意通常指明知未经许可而复制,或者应知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放任复制;过失则可能表现为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确认是否已取得有效许可。

4. 损害后果: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可能导致市场份额减少、收入下降、名誉受损等后果。同时,也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创新激励机制。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列举了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其中包括“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是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复制和发行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关键在于是否得到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或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避免违法行为,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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