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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理解和适用生产伪劣商品罪中“明知故犯”的主观要件?

大律师网 2024-04-24    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法中,“明知故犯”是生产伪劣商品罪的重要主观要件,它涉及到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至关重要。

如何理解和适用生产伪劣商品罪中“明知故犯”的主观要件?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故意为之。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对商品质量的明知,也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知;“故犯”则表示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并实施违法行为。这种主观状态是判定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这种明知故犯的主观状态,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构成生产伪劣商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同时,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前款所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而销售的,依照本节规定处罚。”这就明确了对“明知故犯”的法律规定。

哪些将低质量商品冒充高质量商品的行为构成“以次充好”?

“以次充好”是一种典型的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主要指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将质量等级、性能、成分、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等信息不符的低质量商品,冒充为高质量商品进行销售。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以次充好”:

1. 质量等级不符:将实际质量等级低于标签、广告或合同约定等级的商品,虚假标注为高级别、优级或特级产品进行销售。

2. 性能、功能虚假宣传:对商品的实际性能、功能进行夸大或虚假描述,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高质量商品具有同等或更优的性能、功能。

3. 成分、材质作假: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使用廉价、低质的原材料替代应使用的优质材料,却仍以高品质商品的价格出售。

4. 篡改生产日期、有效期:将已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商品,通过涂改、更换标签等方式,伪造成仍在保质期内的高质量商品。

5. 虚构产地、品牌:假冒国内外知名产地、品牌,将非该产地或品牌的低质量商品,包装成“原装进口”、“名牌制造”等,误导消费者。

6. 隐瞒瑕疵、缺陷:明知商品存在影响正常使用或价值的重大瑕疵、缺陷,却故意隐瞒,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无瑕疵的高质量商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规定了对“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将低质量商品冒充高质量商品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质量等级不符、性能虚假宣传、成分作假、篡改日期、虚构产地、隐瞒瑕疵等情形之一,且具有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即构成“以次充好”。此类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消费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对伪劣商品的鉴定程序应如何进行?

对伪劣商品的鉴定程序,是一项严谨且需遵循法定程序的活动,其目的是准确识别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存在假冒、掺杂、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具体鉴定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 发现与初步判断:伪劣商品的鉴定通常始于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日常消费、监管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疑似问题商品。基于商品外观、包装、标签、使用效果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做出初步判断。

2. 启动鉴定程序: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启动鉴定时,需明确鉴定事项、提供待鉴定商品及相关证据材料。

3. 选择鉴定机构:鉴定工作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8号),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品质量鉴定能力,如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等。

4. 提交鉴定申请与样品送检: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向选定的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详细说明鉴定需求、商品信息及初步疑点,并按照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待鉴定商品样品。必要时,还应提供商品购销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消费者投诉记录等辅助证据。

5. 实施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明示标准,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商品的成分、性能、安全性、标识等进行检验检测,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假冒、掺杂、以次充好等情形。鉴定过程应确保科学性、公正性和独立性,遵循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保存。

6. 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内容包括鉴定目的、依据、方法、过程、结果、结论等,对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作出明确判断。鉴定人应在报告上签字或盖章,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 异议处理与复鉴: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复核由原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则需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复鉴程序遵循上述步骤,直至得出最终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8号)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5.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对伪劣商品的鉴定程序应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监管执法、司法审判等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通过行为人的言行、专业知识、行业经验等多方面证据来判断其是否“明知故犯”对于律师来说,充分理解并准确运用这一主观要件,对于辩护或起诉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企业及个人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明知故犯”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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