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故意生产和销售,这就构成了“明知故犯”,其法律责任会加重。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 知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企业法人明知其产品为伪劣商品仍进行生产和销售,将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法人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金和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还需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2. 不知情情况:即使企业法人不知情,但如果由于管理疏忽或监管不力导致伪劣商品的产生或流通,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此外,企业法人还需负责改善内部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在伪劣商品罪中,“明知故犯”涉及到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的质量状况有明确的认识,即知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足以影响商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有故意的行为,即他明知商品有问题,但仍然选择生产和销售,这就构成了“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