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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的关系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在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行为人接受或索取贿赂的同时,必须有为行贿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或者承诺。这种关系是受贿罪的核心要素,它与收受财物紧密相连,但并非只有收受财物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的关系是怎样的?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实际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存在承诺、意图或者开始实施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同时,这种利益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意图。至于收受财物,它是受贿行为的物质表现,是权钱交易的直接证据。即使财物未实际交付或者被退回,只要形成了受贿的合意,仍可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一条明确了受贿罪的两个基本行为:一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接受财物但未行使职务影响力算受贿吗?

在刑法体系中,对于受贿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具体到“接受财物但未行使职务影响力”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

1. 接受财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确实接受了他人的财物,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职务影响力是否被利用:关键在于接受财物时,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意图,以及是否实际进行了这种利用。如果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主观上并无利用职务影响力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意图,且客观上也未实施任何与此相关的职务行为,那么即使接受了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

3.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刑法》规定,受贿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单纯接受财物而未为行贿人谋取任何利益,理论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并不限于已经实现的利益,也包括承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等情形。接受财物但未行使职务影响力是否构成受贿罪,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主观意图;是否实际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承诺。若不存在上述情形,则难以认定为受贿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 履行职责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总结,接受财物但未行使职务影响力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实际利用职务便利、是否许诺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因素。在缺乏这些关键要素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在具体案件中,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全面、详细的证据进行判断。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共同构成了受贿行为的完整形态是否构成受贿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财物的价值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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