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赡养义务主体是有与养父母构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成年养子女,不包括虽然有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或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且没有与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的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养父母必须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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