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它们在适用条件、处理依据和结果上均存在显著的区别。
从适用条件上看,酌定不起诉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况。这意味着虽然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由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或者存在其他特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等,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酌情决定不起诉。而法定不起诉则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通常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特定的法定事由,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在处理依据上,酌定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它是人民检察院运用自由裁量的产物,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而法定不起诉则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特别的不起诉制度。
从结果上看,酌定不起诉虽然决定不起诉,但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只是由于情节轻微等原因而免于起诉。而法定不起诉则证明嫌疑人所犯事情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从法律上被认定为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被认定为没有犯罪的。因为法定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从法律上讲,被法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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