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意味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提出了清偿要求,但债务人持续无法清偿。这种不能清偿的状态应当是持续的,而非偶尔一次性的不能清偿或因财务困难暂时不能清偿。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少于其债务总额,这通常通过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文件来体现。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使债务人资产的账面价值看似足够清偿债务,但实际上缺乏清偿的可能性,或者清偿将导致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
4、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5、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务人申请破产不需要股东会决议。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公司破产与否并不需要公司股东同意,而是由法院进行裁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与股东会决议无关。股东会决议通常是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后作出的最终决定,主要涉及公司的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并不直接涉及破产申请的决策过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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