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解除。但是这只是解除法律关系上的解除,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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