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不动产登记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特定情形下可以例外,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等。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这些不动产通常具有不可移动性、独特性、耐久性和高价值性等特点。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包括:
1、不可移动性:不动产在地理空间上的位置是固定的,不可能离开原来的位置而存在,因此无法像动产一样进行物理位置的移动。
2、耐久性:不动产通常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如土地和建筑物等可以存在数十年甚至数百年,这使得不动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和保值性。
3、有限性:不动产在地球上的数量是有限的,尤其是土地资源,其供给相对固定,因此不动产的价值往往受到稀缺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上是关于“2024不动产登记的原则包括什么?”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