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可以撤销或变更,但必须通过公证程序进行。遗嘱人需要向原公证处提出撤销或变更的申请,并经过公证员的审核和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具体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遗嘱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遗嘱的申请;
2、公证处对遗嘱人的身份和遗嘱内容进行核实;
3、遗嘱人在公证员的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口述遗嘱内容,公证员对遗嘱进行记录并制作公证遗嘱;
4、公证处出具公证书,遗嘱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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