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需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成为共同保证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必须对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并且这种保证担保必须是有效的。
3、需要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中与其他保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表示愿意作为共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以上是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的责任是连带的还是按份的?”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