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时,公安可能会撤销案件,但并非必须撤销。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撤销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继续侦查的必要等因素。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确实存在疑点,且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那么撤销案件可能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存疑不起诉没有犯罪记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存疑不起诉并不属于法定的犯罪行为,也并未经过法院的判决处理,所以是不存在犯罪记录的。
此外,《刑法》第一百条也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但存疑不起诉并不属于此列,所以无需承担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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