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入所之后的工作日3至5天内,会由驻所检察官进行一次深入的谈话。这次谈话可以视为一种初步的提审,旨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初步情况。
之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检察院可能会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
刑事拘留期间,看守所提审的频率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通常有一定的常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看守所的提审次数是不固定的。对于事实较为清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会提审2到4次;而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提审的次数则可能有所增加。提审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十五条
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十六条
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十七条
预审人员对被拘、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问。
在讯问时,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在发现不应该拘留、逮捕的时候,应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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