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精神病患者在犯罪时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那么他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减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在犯罪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原发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陷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刑不需要交罚金。减刑与交罚金没有必然联系,不交罚金也可以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罚金只是作为一种附加刑,它并不能作为减刑的依据。当然,如果犯罪分子积极缴纳罚金,可以视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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