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刘某作为原告,不服审判长管理,且多次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原告席位,拒绝开庭,更是在休庭后毁损诉讼文书,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名。
最终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四种行为。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一般指纠集多人在法庭上闹事,或者未经允许进入法庭,导致秩序混乱的情况。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进行的殴打行为。这种行为直接针对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干扰法庭的正常运作。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公然诋毁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以言语的方式或行为对司法工作人员造成威胁。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包括对于法庭本身以及在法庭审理程序持续阶段。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负起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其行为会影响法庭秩序,并执行,放任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殴打工作人员,诽谤,毁坏文书以及法庭相关设备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