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信用卡涉及的主要罪名可以归纳为两种: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当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时,该行为构成盗窃罪。这里的“使用”可以是盗窃者自己使用,也可以是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使用。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也同样定为盗窃罪。
如果行为人盗刷他人信用卡,即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这种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且恶意透支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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