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壁虎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被明确列出,多种壁虎都属于其中的保护范围,而这个名录就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而事件中两名男子捕捉44只壁虎,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有野生动物指的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针对这些动物,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这些动物都违法,且根据数量还有可能构成相关罪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客观表现为无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主观表现为故意,明知不可而为之。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