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不算。
在本案中男子与其他二人属朋友关系,并有证据证明其代为购买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蹭吸”,而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在代买的过程中并未获取利益,故本案认定男子未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代购毒品的行为是构成贩卖毒品罪名的,一般的代购行为会予以加价等方式来获取利益,而在一般案件中,由于毒品上家难以查获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代买行为无论牟利与否,都构成贩毒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毒品的性质原因国家需要进行严格管理。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贩卖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表现为故意,直接故意,明知毒品而进行贩卖的心理。过失不构成该罪名。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都是构成该罪名的。
在《刑法》中针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