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公司高管行为;
3、纠正损害行为;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
3、被通缉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4、犯罪记录未逾期限的情形;
5、个人债务有问题的不得担任监事;
6、有特定职务与责任的,均不得担任监事;
7、身份与职务冲突的不得担任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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