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症患者能否立遗嘱,需根据其病情及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判断。若其病情严重到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不能订立遗嘱。反之,则可以立遗嘱。
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建议在立遗嘱前进行体检或让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以证明患者具备行为能力。必要时,可以采取录像等方式证明患者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老年痴呆症患者立遗嘱是否需要公证,关键在于其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老年痴呆症患者若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其订立的遗嘱有效,无论是否经过公证。若患者在立遗嘱时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所立遗嘱无效,公证不影响其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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