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执行前:
当孕妇罪犯的判决作出后,若需要申请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将对孕妇罪犯的监外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交付执行后:
如果孕妇罪犯的判决已经交付执行,此时需要申请监外执行,则应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些机关将对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核实罪犯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怀孕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怀孕的罪犯都能获得监外执行。如果罪犯的怀孕情况不符合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或者监狱、看守所认为其怀孕情况不影响其服刑,那么监外执行的申请可能不会被批准。
具有社会危险性:
如果法院认为孕妇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其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那么监外执行的申请也可能被驳回。这通常涉及到对罪犯犯罪记录、行为表现以及心理健康状况等多个方面的评估。
程序问题:
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审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程序未得到正确履行(如未经过指定医院诊断等),或者存在其他程序上的问题,那么监外执行的申请也可能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以上则是关于“孕妇犯罪”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