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门诊病历:
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患者需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电子病历在归档后可以修改,但需要经过医疗机构医务部门的批准,并且必须保留修改痕迹。具体来说,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归档后的电子病历原则上不得修改,但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必须经过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并保留修改痕迹。
法律依据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行政责任: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因医院丢失病历而导致患者无法获得应有的医疗赔偿或其他权益,医院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