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对遗嘱的份数做强制性要求,只要符合生效条件就有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后,就按照遗嘱继承。因此遗嘱可以立一份,也可以立多份,但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书,其中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书为准,没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书为准。
如果遗嘱人准备多份遗嘱,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每份遗嘱内容一致。多份遗嘱内容若存在冲突,可能导致遗嘱效力认定出现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前提是该遗嘱合法有效。
二是妥善保管遗嘱。可以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安全地方,比如交给信任的亲属、律师保管,或者存放在银行的保管箱中。这样即使一份遗嘱出现意外,其他遗嘱仍可发挥作用。
三是注意遗嘱的形式。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都要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则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总之,遗嘱继承人的份数不是固定的,关键是要确保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遗嘱的形式和订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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