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
1. 《网络安全法》(2017)
第12条、第47条:禁止制作、发布低俗内容。
处罚措施:
警告、责令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则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吊销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
第15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低俗信息。
处罚措施: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
第6条、第7条:明确禁止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处罚措施:
暂停更新、关闭账号;
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从业;
联动惩戒(如限制贷款、高消费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
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69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1. 《刑法》(2021)
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明确“淫秽电子信息”的界定标准(如具体描写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等)。
传播数量达规定标准(如视频文件40个以上)可定罪。
四、平台责任与联合惩戒
平台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平台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低俗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未履行义务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联合惩戒:
网信办、公安、文旅等部门可联合实施信用惩戒,限制网红从业资格、冻结账号、禁止直播带货等。
五、典型案例参考
“莉哥”案:因篡改国歌被行政拘留5日,账号被封禁。
“天佑”案:因歌词低俗、宣扬吸毒被跨平台封禁。
“抖音网红”传播淫秽视频案:多人因制作、传播淫秽视频被判刑。
六、法律风险提示
低俗≠淫秽:低俗内容可能违反公序良俗但未触犯刑法,而淫秽内容可直接入刑。
情节认定:点击量、传播范围、牟利金额、是否组织化运作等会影响量刑。
连带责任:MCN机构、直播平台若明知低俗内容仍提供推广,需承担共同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一、低俗视频的法律定义
根据现行法规及监管文件,低俗视频通常指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道德底线,以夸张、露骨、恶俗等方式呈现以下内容(但未达淫秽程度):
1.性暗示或软色情:如穿着暴露、动作挑逗、语言暧昧;
2.恶俗炒作:如自残、虐待、哗众取宠;
3.宣扬暴力、畸形价值观:如美化犯罪、鼓励奢侈享乐;
4.低俗文化恶搞:如篡改经典文化、侮辱英雄人物。
与“淫秽内容”的核心区别:
低俗内容侧重“违背公序良俗”,淫秽内容则直接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可入刑)。
二、相关法律条款及监管依据
1.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
第6条:明确禁止“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第7条:列举禁止内容,包括:
展现血腥、惊悚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
2.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
第9条:要求直播内容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信息。
第15条:对违规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
第15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淫秽、色情”或“侮辱、诽谤”内容,低俗内容可参照此条款延伸适用。
4. 《关于开展深入整治网上低俗内容专项行动的通知》(2009)
明确低俗内容界定标准,包括:
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的;
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宣扬暴力、恶搞经典、传播谣言的。
5.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衔接
若低俗内容含淫秽元素,可能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传播淫秽信息)。
三、监管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1.内容审查:
是否以性暗示、恶俗表演为噱头;
是否引发公众道德争议或青少年模仿风险。
2.传播数据:
点击量、转发量、收益金额等作为情节严重性的参考。
3.主观恶意:
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或存在组织化、产业化运作。
四、典型案例与法律后果
1.“天佑”案:因歌词低俗、宣扬吸毒被全网封禁。
2.“莉哥”案:篡改国歌被行政拘留,账号封禁。
3.行政处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8条,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甚至吊销执照。
五、合规建议
1.内容自审:避免擦边球内容,如过度暴露、性暗示台词;
2.风险提示:对可能引起争议的选题提前评估法律风险;
3.应急处理:若被举报,立即删除内容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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