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化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资产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分别关注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
2. 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及自身发行的产品混淆销售,不得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担保,不得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3. 加强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代销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尽责履职。对于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定期披露分红型保险产品分红水平、万能型保险产品结算利率、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等信息。
银行应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并接受充分的培训,以准确理解保险产品的特性和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销售的保险产品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费用结构等。银行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以误导客户购买。
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如保单查询、理赔协助等。在客户需要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时,银行应及时提供或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查询。
银行应会同保险公司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对于客户的投诉和纠纷,银行应积极协调解决,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