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来说,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灾害
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这些灾害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破坏性,是人类无法控制和避免的。
2. 政府行为
如政府征收、征用土地,颁布禁令、限制措施等,这些行为虽然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但对于特定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同样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
3. 社会异常事件
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这些事件往往由人为因素引发,但其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广泛性,对民事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不可抗力因素的存在,使得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免责。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必须有现实且紧迫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可以是自然灾害、人为侵害等,且必须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合法权益构成直接威胁。
行为人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故意损害他人等非法目的而实施行为,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即在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来保护更大法益。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来说,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是危险来源本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躲避汽车碰撞时,不能将行人撞倒作为避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