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构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1.虚假宣传与欺诈
行为表现:通过短视频夸大收益,如宣称“月入10万”“稳赚不赔”,或雇人排队营造火爆假象,诱导学员支付高额学费。
法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需退一赔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2.传销行为
行为表现:学员无法通过摆摊盈利,转而以同样方式收徒赚钱,形成“人传人”模式,收入主要来自“收徒”而非实际经营。
法律条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获利方式,涉嫌传销。
3.非法经营
行为表现:未取得相关资质或备案,擅自开展培训或加盟业务。
法律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需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并向商务部门备案,否则面临行政处罚。
4.偷税漏税
行为表现:个人收徒未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法律条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行为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河北衡水的闫柯夫妇交纳2980元学费学习大锅卤菜,实际经营后发现生意惨淡,师傅摊位前的“火爆”场景实为雇人排队。
案例2:广东王先生花费5000元学习牛杂煲,发现配方与网上免费配方无异,且师傅转而以2800元价格继续收徒。
三、法律责任与维权途径
1.行政责任
虚假宣传、传销等行为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欺诈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学员可依据《民法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
4.维权建议
收集证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视频等。
投诉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监管与预防措施
1.加强执法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日入过万”“稳赚不赔”等夸大宣传进行重点监管,将营利性摆摊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监管范围。
2.平台审核责任
短视频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标注“广告”提示风险,防止误导消费者。
3.行业标准化
推行标准化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预期效果和退费条件,减少合同纠纷。
4.消费者教育
提升公众防范意识,理性评估风险,避免轻信“轻松致富”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摆摊收徒”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具体需结合其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判断,主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款。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
1.夸大收益
若宣传中声称“摆摊月入10万”“稳赚不赔”等,但实际经营难以实现,属于对收益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制造虚假繁荣
通过雇人排队、炮制虚假视频等方式营造摊位火爆的假象,误导学员认为生意容易盈利。
法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独家秘籍”名不副实
宣称提供独家配方或技术,但实际内容与网上免费资料无异,构成对技术内容的虚假宣传。
二、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法律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学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要求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刑事责任
若虚假宣传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案例
案例1:广东王先生花费5000元学习牛杂煲,发现师傅提供的配方与网上免费资料无异,且师傅转而以2800元价格继续收徒。
案例2:河北衡水的闫柯夫妇交纳2980元学费学习大锅卤菜,实际经营后发现生意惨淡,师傅摊位前的“火爆”场景实为雇人排队。
四、监管与预防
1.加强执法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日入过万”“稳赚不赔”等夸大宣传进行重点监管,将营利性摆摊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监管范围。
2.平台审核责任
短视频平台需加强内容审核,标注“广告”提示风险,防止误导消费者。
3.行业标准化
推行标准化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预期效果和退费条件,减少合同纠纷。
4.消费者教育
提升公众防范意识,理性评估风险,避免轻信“轻松致富”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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