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实际用工事实存在,劳动关系即成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未签合同的,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记录(如银行流水、工资条);
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
同事证言、工作群聊天记录;
工作成果(如客户名单、项目文件)。
案例:
某建筑工人未签合同,但通过工资银行流水和工友证言,法院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地点、原因三要素):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如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等)。
重点:
工伤认定仅要求劳动关系存在,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
三、未签合同的工伤赔偿流程
第一步:申请劳动关系确认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提供上述证据。
案例:某外卖骑手未签合同,通过平台接单记录和客户评价,法院认定其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确认后,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注意: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定赔偿标准。
第四步:索赔
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索赔,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康复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
四、常见问题解答
1.未签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提供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
案例:某快递员未签合同,但通过快递单号记录和客户签收证明,法院认定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工伤认定与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无关,但赔偿需单位承担。
案例:某工厂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后,法院判决工厂全额赔偿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
3.超过1年未申请工伤认定,还能索赔吗?
一般工伤认定申请需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但特殊情况可延长(如单位隐瞒事故)。
建议:尽快申请,避免超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劳动派遣中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劳动派遣(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赔偿主体:若派遣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需全额承担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等)。
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工伤待遇。
用工单位
连带责任:若因用工单位过错导致工伤(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需与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若派遣单位已参保,用工单位无需直接赔偿,但需配合工伤认定程序。
法律条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派遣工伤赔偿的具体流程
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派遣单位或劳动者本人(1年内提出)。
材料:劳动合同、医疗证明、事故报告等。
认定机构: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
条件:伤情稳定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结果:决定赔偿标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赔偿支付
参保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等,派遣单位补足差额。
未参保情形:派遣单位全额支付赔偿,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过错)。
三、典型案例分析
1.如果派遣单位未参保,则派遣单位全额赔偿。
2.如果是用工单位过错导致工伤,则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3.如果派遣单位参保且用工单位无过错,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以上则是关于“工伤赔偿”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