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认定与处罚依据
1.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
责任情形: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定期检查、维护玻璃),导致玻璃老化掉落致人受伤,需承担侵权责任。
处罚方式: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所有人或使用人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情形:若写字楼业主或使用人未尽到维护义务(如未及时更换老化玻璃),需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3.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过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责任情形:若玻璃掉落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或受害人故意(如故意破坏玻璃),责任人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二、责任追究与赔偿范围
1.责任追究
受害者可向建筑物管理人(如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主张赔偿。
若管理人或所有人能证明已尽到维护义务,可免责;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因受伤导致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写字楼玻璃老化掉落致人受伤的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主要根据玻璃所属区域、管理人或所有人是否尽到维护义务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一、责任划分依据
1.公共区域玻璃
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
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等情形发生。
责任情形:若玻璃位于公共区域(如楼道、走廊等),且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玻璃老化掉落致人受伤,物业需承担侵权责任。
2.业主专有区域玻璃
责任主体:业主或租客。
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情形:若玻璃位于业主专有区域(如业主家窗户),且业主未尽到维护义务(如未及时更换老化玻璃),导致玻璃掉落致人受伤,业主或租客需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方责任
责任主体:若玻璃掉落因第三方原因(如维修不当、恶意破坏等),责任主体可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责任减轻或免除情形
1.不可抗力
若玻璃掉落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且相关责任人已采取合理安全保障措施,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2.受害人过错
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如故意破坏玻璃),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三、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因受伤导致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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