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的权利,构成对法律规定的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为我国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该条款确立了现金支付的法律基础,强调其作为交易媒介的不可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选择支付方式的自由。
商家以技术限制、成本考虑等理由拒收现金,属于变相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即使商家提供电子支付选项,也不能以此为由剥夺消费者使用现金的权利。
消费者因商家拒收现金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赔偿。
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商家存在主观过错。
2. 消费者实际遭受损失。
3. 损失与拒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通常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无法支付导致的交易失败、额外支出等。
精神损害赔偿或惩罚性赔偿需结合具体案情,一般难以直接主张。
消费者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投诉时需提供拒收现金的证据,如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
商家拒收现金除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受到行政处罚。
消费者可同时主张行政救济与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