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一方已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所有权归该方所有,另一方仅能依据合同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2. 未过户但已预告登记的优先:若双方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一方已办理预告登记,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效力,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归预告登记方所有。
3. 未登记且未预告登记时,已合法占有的优先:若双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但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如实际入住、持有钥匙等),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房屋归已占有方所有,因其已承担房屋毁损灭失风险。
4. 均未登记、预告登记或占有时,已支付价款的优先:若双方均未办理过户、预告登记或合法占有房屋,则房屋归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一方所有,因其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
5. 均无上述情形时,按合同成立先后确定:若上述条件均不满足,则根据合同成立时间先后判定,先成立合同的买方享有优先履行请求权,但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细则。因此,产权人无需主动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仍归其所有。
房屋作为私人财产,其所有权不受土地使用权期限限制。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只要房屋未灭失且未被依法征收,房屋所有权仍归产权人所有。
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商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手续,通常需提前一年申请并支付土地出让金。若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可能被收回,但地上建筑物归属需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尽管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但产权人仍需关注后续法律法规对续期费用、程序等细节的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
若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前已灭失(如因自然灾害、拆除等),则房屋所有权随之终止,土地使用权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