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30万元以上通常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范畴,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仅涉及价值数额达标,但未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其他恶劣后果,可能按“情节严重”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但若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情节,或积极退赃退赔、修复生态环境,法院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若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矿区塌陷、地表植被严重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或在国家规划矿区、禁采区、禁采期内实施开采,即使价值未达30万元,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此外,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将直接从重处罚。
若非法采矿行为由单位实施,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若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标准可降至5万元至15万元以上。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及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立案条件。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即使单次破坏价值未达标准,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应立案追诉。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矿区及周边土地塌陷、地表植被严重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此标准不依赖价值数额,仅需证明损害后果即可。
包括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等情形。具体认定需结合行为性质、后果严重性及社会影响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