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需自动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若女职工在合同到期时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用人单位必须将合同期限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孕妇合同到期时已怀孕8个月,合同需续延至哺乳期(通常为婴儿满1周岁)结束。
在合同续延期间,用人单位需按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不得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调整工作岗位。若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承担法律责任。
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此类情形需用人单位提供充分证据,否则仍属违法解除。
若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需补发违法终止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妇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若女职工工作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经济补偿为3×5000=15000元,赔偿金为15000×2=30000元。
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若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需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违法辞退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女职工可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辞退通知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