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的下达并不意味着必然会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需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等条件,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事实的最终认定。
另外,定罪判刑需经法院审判,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侦查阶段,若发现证据不足或存在新证据证明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侦查机关会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若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可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
即便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也可能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宣告无罪,因此逮捕与判刑之间不存在必然关联。
逮捕令下达后,案件也并非就此定型。
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过程,逮捕仅代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初步判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逮捕后仍需继续侦查,若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变更案件性质或调整涉案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可根据审查结果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或犯罪情节。
审判阶段,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会依据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最终认定,可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或认定部分事实不成立。
可见,从逮捕到审判,案件始终处于依法审查的过程中,不存在“定型”的说法,司法程序的每一步都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