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收费以案件标的额为基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制:标的额<100万元部分最高收18%;100万≤标的<500万元部分最高收15%;500万≤标的<1000万元部分最高收12%;1000万≤标的<5000万元部分最高收9%;标的≥5000万元部分最高收6%。总收费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例如标的1亿元案件,即使分段计算总额达510万元(0.18×100万+0.15×400万+0.12×500万+0.09×4000万+0.06×5000万),仍需按3000万元的30%即900万元封顶,但实际因分段比例递减,总收费通常低于30%。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此外,涉及基本民生的案件如婚姻继承、赡养费、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即使当事人主动要求,律师也不得接受风险代理。例如,某劳动纠纷中,劳动者与律师约定“胜诉后支付工资的20%作为报酬”,该合同因违反“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风险代理”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律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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